如何快速查找實體/電子公文位置?
承辦單位如收到校外單位之紙本來文,應如何處理?
何種情況下,簽稿等線上擬辦後之呈核方式,文書傳遞交換一定要轉為紙本列印呈核?
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簽核是否得互相轉換?
若發文之校外對象須以紙本郵寄,簽核過程是否一定要轉成紙本呈核?如業務單位不透過郵寄擬親送函文,是否可行?
決行簽稿紙本送發文或歸檔,是否線上點送即為完成發文及歸檔?是否可以影本取代原件?
簽稿決行後,承辦人及單位登記桌應如何處理?
密件公文如何呈核?傳遞交換過程中如何處理?
如何取得公文書的用印?
任何郵件僅能限送交校方郵寄嗎?文書組每日送郵局交件時間?如何知道郵件是否送達收件人?
文書組每日公文交換時間為何?有那些類型文件可透過交換傳送?
檔案應用是否僅能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
如何快速查找實體/電子公文位置?
- 進入iNCCU點選「進入公文系統」
- 選擇左側「流程管控」
- 於畫面右側「流水號」欄中,輸入欲查詢之公文號或表單號碼
- 按「查詢」
- 流程顯示之最末項即為目前公文或表單所在單位(或人員)
承辦單位如收到校外單位之紙本來文,應如何處理?
如文書組已將本文收文(含附件)掃描成電子檔分文至承辦單位,承辦單位即可線上簽辦呈核。惟密件或附件實體如契約、證書、收據或支票等行政憑稽,無法掃描以紙本實體另送承辦單位,承辦單位線上擬辦後,須以紙本列印方式呈核。
何種情況下,簽稿等線上擬辦後之呈核方式,文書傳遞交換一定要轉為紙本列印呈核?
無法電子化之實體附件,連同文書本文仍須以紙本方式傳送。
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簽核是否得互相轉換?
可以的,惟紙本簽核轉換為線上簽核者,須退回原承辦人重新辦理,如附件有非電子形式者並採線上簽核方式,應將附件全數轉製為電子形式;線上簽核轉換為紙本簽核時,如保留之資訊,可供鑑別簽核者、簽核時間及簽核意見,得不退回原承辦人重新辦理。
若發文之校外對象須以紙本郵寄,簽核過程是否一定要轉成紙本呈核?如業務單位不透過郵寄擬親送函文,是否可行?
不一定,為加速文書核擬效率,仍以線上呈核為原則,惟於發文之實體附件無法電子化情況下,方須以紙本呈核。另業務單位因急件擬親送函文,請單位於函稿註記提醒文書組即可。
決行簽稿紙本送發文或歸檔,是否線上點送即為完成發文及歸檔?是否可以影本取代原件?
決行後除線上點送發文或歸檔外,須同步以紙本原件送文書單位方能辦理後續事宜;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需事先於簽文敘明理由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准,附件需抽存者亦同。
簽稿決行後,承辦人及單位登記桌應如何處理?
承辦人應儘速將依文別之不同,做後續處理:
- 已決行之函稿,請儘速送發文:如為紙本發文者,請併同紙本附件掃瞄後送發文。
- 已決行之簽呈,請儘速送歸檔:如為紙本文,歸檔時,請併同紙本附件、編寫頁碼(雙面算二頁)及掃瞄上傳後再行歸檔。
單位登記桌應提醒承辦人上述事項並定期追蹤公文辦理進度與時效。
密件公文如何呈核?傳遞交換過程中如何處理?
區分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及國家機密文書。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勾選列「密」等級即可。(如屬國家機密文書,各單位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方可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級)。均以紙本列印放入校方密件封套彌封後傳遞呈核,並依信封背後說明填列。
如何取得公文書的用印?
請以核准公文或核准之「國立政治大學蓋用校印、校長簽字章或職章申請單」,併同文件至文書組辦理用印。
任何郵件僅能限送交校方郵寄嗎?文書組每日送郵局交件時間?如何知道郵件是否送達收件人?
- 公務郵件可送交文書組並請填寫郵資寄發核准單,由校方寄送至文山指南郵局。
- 每日郵件送至郵局時間:AM:11時45分以及PM:16時45分,送至文山指南郵局。每日交寄郵件截止收件時間AM:11時25分及PM:16時25分
- 如有郵件號碼相關資訊,可洽詢文山指南郵局(02)2939-3767詢問或校內分機62872、62874來電查詢。
- 亦可利用本校宿舍包裹信件查詢系統 https://i.nccu.edu.tw/Login.aspx?ReturnUrl=%2fsso_app%2fNewMoltkeSSO.aspx%3fsid%3d40%26lan%3dzh-TW&sid=40&lan=zh-TW
文書組每日公文交換時間為何?有那些類型文件可透過交換傳送?
- 公文交換時間為早上9:00~10:30下午13:30~15:30。
- 交換公文紙本文件(含掛號附件、請購單及相關公文掛號文件..等)
- 如文件資料無掛號條碼,可自行投遞交換中心各單位公文櫃傳送。
檔案應用是否僅能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
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爰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另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準此,檔案應用申請人,非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