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1學年度第一學期本校教職員工申請借住職務宿舍。
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借住宿舍分配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約用人員及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校服務因職務需要有申請職務宿舍之必要者。
二、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五)17:00止,逾期不予受理。有意申請且符合資格者,請填具本校教職員工借用職務宿舍申請表(附件一)。
三、申請借住職務宿舍種類及配額(附件二)。
四、相關作業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本次在校服務年資一律計算至申請當年12月31日止。
(二)有意申請者,填妥本校教職員工借用職務宿舍申請表後,請逕送人事室核對,再由其彙集相關應繳交資料送至本組辦理申請事宜。
(三)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有眷宿舍)者,應檢附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配偶如擔任公職者,請另附服務機關出具之「未獲配公教貸款、未承購公有眷舍房地及未配住有眷宿舍」證明,缺前開證明文件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宿舍類別欄,請依分配要點規定擇一勾選。
(五)填寫完成申請表後,請於「申請人簽名蓋章」欄內親自簽章,未簽章者不予受理。申請書『職務上有特別需要』欄,請填寫需要原因並請單位主管副署。
(六)所填資料總務處有權查核,如有不實或蓄意隱匿資料,經查屬實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
(七)申請借住宿舍以在本校任職期間為準,借住以一次為限,期限五年。曾借住過本校宿舍已滿五年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配偶或直系親屬同在本校服務者,得各依其本身點數申請相當等級之宿舍,但以申請一戶為限。
(九)多房間職務宿舍係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住,如於本校任職滿五年者,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亦得借住。
(十)助教、組員及其他七職等以下職等人員、約用人員、工友及駐警得申請分配丙等多房間或乙等單房間職務宿舍。
(十一)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住宿舍:
1.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2.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3.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4.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連絡人:總務處財產組 白小姐(分機62802)